员工持股计划面面观
王彬 2020-06-19 10:00:00
摘要: 为吸引、保留和激励员工,企业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将企业与激励对象利益绑定,实现员工收益和公司价值的共同增长。

员工持股计划这种新型股权形式,要想运用“顺畅”必先了解透彻。

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ption Plan,简称ESOP)的主要目的是为增加员工福利,提高员工忠诚度,将员工利益与公司未来发展进行利益绑定。实践中,非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较为常见且形式机制也较为灵活多样。而上市公司,则受到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的诸多约束。

本文全方位梳理了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企业了解实施,实现员工激励的最大价值。

何为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一般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照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在相关法律政策方面,对于非上市公司,依据法人自治的原则,推行员工持股计划不会产生有害公共利益的负外部性,所以只需符合我国《公司法》《合同法》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即可执行,法律中并未就此作出其他特殊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有涉及员工持股计划的部门规章,也有对行业的相关规定。另外除开一些专项性规定外,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还会受到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政策的规制。

市场上存在将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混同的现象,但在监管和法律层面,二者属于完全不同的体系。

其中,“员工持股计划”与“股东(雇主)持股”是对应概念,强调持股主体的变化,更强调建立和完善劳动者及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股权激励”与“工资福利”则是对应的概念,属于人力资源薪酬体系,强调股权的收益分红特性,旨在建立长期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

覆盖范围与资金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一般是本公司员工以自有(或融资所得)资金购买本公司或集团子公司的股票,它具有4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持股对象上,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是公司员工(以下简称“计划持有人”)。

在2014年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将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范围明确为公司员工。但是在业界,我们将“公司员工”的概念泛化到整个“集团员工”,已获得了监管层面的默许。

例如,在《中国平安核心人员持股计划》中,持股计划是面向中国平安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核心人员;民生电商借道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员工持股,发行对象主要为民生银行三级以上行员,该资管计划的规模为1.5亿元,其中一级行员每人入股1 000万元,二级、三级行员分别是800万元和500万元。

二是持有的股票范围,为持有本公司或子公司的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股票来源:(1)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2)二级市场购买;(3)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4)股东自愿赠与;(5)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例如,平安员工持股计划便明确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途径购买和持有中国平安的股票”;民生加银资管公司针对民生银行行员发行的持股方案,则是持有民生电商的股份。

三是持股资金来源上,法律规定持股资金不得由公司出资,所以有的公司让员工计划持有人自己出资,有的是让子公司提供质押,由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向员工持股计划所托管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融资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从政策层面上看,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于员工的合法薪酬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例如,中国平安员工持股计划的购股资金来源为,计划持有人的合法薪酬与业绩奖金额度;上市公司海普瑞的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向员工持股计划托管机构申请融资所得。即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其持有的部分股票对该项融资提供质押担保,持有人融资所获得的资金用于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由该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用作员工持股计划。

四是持股比例上,上市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公司及个人持股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持有人累积所获得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积不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1%;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以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非上市公司则可以基于法人自治原则,自主决定员工持股方案中的持股比例。

具体持股模式

员工持股计划的落地有3种方式:一是借助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实施;二是成立机构作为持股平台;三是计划持有人直接持股。这3种模式各有利弊。

1. 以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我们从两个角度具体分析:

第一,以成立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该模式主要通过基金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过基金公司下设的子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非上市公司股份。

借道基金资管计划实施员工持股方案的相关法律规定,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对象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等。

其中,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需由基金公司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管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另外相关法律还规定:资产管理人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设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相应股份也是较为可行的方式。以招商银行2015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为例,招商银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委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广发原驰·招商银行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对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并通过这一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招商银行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再由员工进行认购。

借助资管计划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以下优势:(1)发行对象可达200人,且投资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对象可不受200人的限制,员工持股计划的人数安排上较为灵活;(2)可通过资管计划合同的条款设计,安排计划持有人的参与、收益分配、份额转让、退出等事项,明确管理人受全体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全权负责资管计划的管理,代委托人行使股权运用管理等权利;(3)相关手续比较简便,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只需向证监会备案即可。

第二,以成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通过信托计划持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较为典型的是华英农业员工持股方案:华英农业通过信托计划实现员工持股,即公司高管及部分员工组建成立了华合英农业,然后通过“山东信托-恒泰5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增持华英农业股份。

该模式通过信托公司与计划持有人订立信托合同,计划持有人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将募集的信托资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非上市公司的股份。

该模式的便利之处在于:

首先,如果持股计划的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受益人的人数则无明确的上限限制,意味着计划持有人的人数安排上可以较为灵活。

其次,通过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公司作为激励对象的受托人可登记注册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以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行使管理运用股份的权利。而计划持有人作为受益人,可以通过信托受益权的流转实现进入和退出,满足员工持股计划实行过程中计划持有人的增加、减少或变更的需要。

最后,信托公司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需在信托计划成立后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手续上较为简便。

但不得不提的是,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最大弊端在于,将会影响公司未来的上市安排。目前证监会认为这种模式股权不清晰,不认可拟上市公司存在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类型的股东。

2. 成立机构作为持股平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成立机构作为持股平台,即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或成立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以间接持股的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其一,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模式,是指由计划持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目标公司的股票(或股份)。其中,核心高管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经营管理,其余计划持有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不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仅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这一模式在基金业被广泛采用,大部分基金都是通过在设立子公司的过程中,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

较为典型的案例是万家基金公司的员工持股方案:2013年2月,万家基金公司获批设立子公司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 000万元,万家基金为主要股东,持有51%的股权,歌斐资产出资35%,上海承圆投资出资14%。其中,上海承圆投资是有限合伙企业,为万家共赢管理团队筹资成立,主要有4位合伙人。

但该模式优势与不足并存。

优势在于:一是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大部分决议由普通合伙人做出,可以有效集中计划持有人的表决权,避免各自为政,提高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二是税收上可实现合理避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合计税负在10.37%~38.67%之间,上市公司分红时,所得税的税负为20%。

不足之处在于:一是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合伙人)不得超过50人,这对计划持有人的人数安排造成了一定的限制;二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退出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合伙企业先转让股权,再分红给所有或某个激励对象,这需要在合伙协议中做出详细的操作约定;三是存在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采用这一模式的公司(或集团)需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规则履行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关联交易涉及的金额较小,董事会有权直接批准,但关联方董事需要回避,如果涉及数额较大,或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时,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二,通过成立有限公司的方式持股。

有限公司持股是由计划持有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有限公司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

采用该模式的优势在于:相较于合伙企业,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更为健全,未来的政策风险较小。

其弊端在于:一是股东的变化需要履行工商变更手续,且每个有限公司的股东最多只能有50个,使得计划持有人的人数受到限制,且作为计划持有人的股东其进入和退出都必须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实践操作中程序太过繁琐;二是税负较重,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该模式股权转让税负为43.39%,分红税负为20%,是所有持股模式中税负最重的;三是同样存在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

3. 计划持有人直接持股模式

该模式由计划持有人直接作为公司的股东。其优势在于,该模式的税负最低:限售股转让税率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如长期持股,限售期内分红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分红所得税率为5%。

但该模式存在重大弊端,即股权直接在该员工名下,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员工持股所代表的表决权难以控制,会给公司的治理模式带来风险隐患,所以业界尚无采用这种模式的案例。

分红收益处置方法

从法律政策层面看,依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只规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并未规定解锁条件。该《指导意见》明确,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当前,业界对此较为成熟的做法是根据法律规定,融入员工业绩考核。典型案例如平安集团的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招商银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具体运作如下:

在锁定期内,一是不得进行交易,计划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只是约定,并不实际过户到个人账户,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标的股票(或股权)的现金分红先归信托计划、资产管理产品或持股平台(合伙企业等)所有,该现金分红优先用于支付员工持股计划发生的相关费用;二是计划持有人在此期间不享有投票权和表决权,相应表决权由资产管理机构、信托机构或持股平台机构行使。

在锁定期过后,根据中长期业绩考核结果,经计划持有人申请,由公司代为向资产管理机构、信托机构或持股平台机构提出申请,在计划持有人缴纳相关税费后,将股票(或股份)及相关收益归属至持有人个人账户。

股票(或股份)到位后,计划持有人与其他投资者权益相同,计划持有人可以进行交易;股票(或股份)全部交易后,计划持有人自动退出员工持股计划。

特殊事项处理方法

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基于公司运作的需要,可能会出现股份分红和转增股份,现金分红,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的情形,这在员工持股计划中也会做出相应的安排。

业界中,平安集团和招商银行的持股计划做法较为成熟。

首先,关于无归属对象股票(股份)的处理。因业绩考核、员工离职等各种原因导致无未来归属对象的股票(或股份),每年由管理委员会委托资产管理机构、信托机构或持股平台机构把对应股票(或股份)变现后,将资金归还给公司。

其次,关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股份分红或转增股份的处理。员工持股计划基于其所持有的股份获得的新增股份,亦由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并根据每一位计划持有人原有持股计划份额的情形,相应更新其所享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并增加其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

同时,关于存续期内,现金分红的处理。员工持股计划基于其所持标的股票(股份)获得公司的现金分红由该持股计划持有,并优先用于支付受托资产管理机构、托管银行收取的相关管理费用,剩余部分按照每一位计划持有人原有持股计划份额的情形,相应增加其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现金资产金额。

最后,关于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资、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的处理。需由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参与该项融资,若参与,则应由计划持有人另行筹集资金出资参与。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或终止

业界成型的员工持股计划,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大类:

一是基于公司原因而导致员工持股计划变更或终止的情形。主要包括:

1. 公司申请破产、清算、解散;2. 因政策法规环境变化,导致不能继续实施该计划;3. 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经董事会决议终止员工持股计划;4. 公司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经董事会决议终止员工持股计划。

二是基于计划持有人原因,需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调整的情形。主要包括:

1. 持有人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则其参与的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但其考核和分红标准将会做出适当的调整;

2.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和存续期内,持有人擅自离职、主动提出辞职、被公司或子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计划持有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劳动合同到期后在公司或子公司维持/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形下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终止其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取消其参与资格,并将其所获授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按照单位份额参与价格,转让给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指定的其他持有人,由其他持有人按份额比例分享;

3. 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或退休,其所获授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变现结清,退出员工持股计划;

4. 持有人死亡(包括因公死亡),其所获授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可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抑或经申请后变现结清,退出员工持股计划。

监管及管理流程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虽然证监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不设行政许可,但也规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需经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还需遵守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表明政策上允许基金公司实行员工持股计划。

现实中,国有控股的基金公司部分由财政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其余则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因为《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在国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公布之前,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因此,导致业界由财政部和各级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基金公司均未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当下已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基金公司都是由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该类机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地方政府对政策理解的不同,或受到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约束,在推行员工持股计划时不能持有子公司股份。此外,该类机构在推行员工持股计划时,还需国资委出具“无异议函”。

对于一般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其产生、管理流程主要为:首先由职工代表大会征求职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前进行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股票来源、持股期限、持股规模等,然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公布相关重要事项。审议通过后,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应就持股方案是否合理发表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决议,2个交易日内应当公布持股计划主要条款。表决通过后,持股员工通过选举选出代表或管理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签订资产管理协议,可自行管理或委托给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作为员工长期激励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公司推出员工持股计划的热情正逐步高涨。

(本文首发于公众号:负险不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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