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最高将承担50万罚款
徐勤 2016-06-08 14:11:06

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紧箍咒”来了!昨日,市环保局发布消息称,我市已出台《重庆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备案审查,从今年6月11日起施行。届时,检验机构将与市环保局联网,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将实现实时共享。如果,有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检验中,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每查到一次都将承担巨额的罚款,被认定为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被撤销相关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车辆排放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据悉,该《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管理。根据《办法》规定,检验机构要与市环保局联网,实时共享检验数据。检验机构在与市环保局联网前,应当满足依法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符合市环保局联网技术要求、制定并公开《排放检验承诺书》等4项基本条件。

另外,检验机构需向市环保局提交《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联网登记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质认定政书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检验机构联网技术规范符合性自评报告、《排放检验承诺书》等4项资料。

市环保局通过审核上述资料并认定其符合要求的,于5个工作日内实现联网。而检验机构应当在与市环保局联网条件下,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出具排放检验报告。

出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将重罚

《办法》规定,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形成“一车一档”,并至少保存2年。

为进一步规范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办法》为其划定了10条“红线”(内容见图)。

市环保局表示,环保部门对伪造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只要符合10类行为中的第五、六、七、八、九项中任一行为的,查实一次将按照50万元处罚;查实除上述5类行为以外其他行为的,第一次按20万元处罚,第二次按40万元处罚,第三次(含)以上按50万元处罚。

“针对违规的检验机构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环保部门会向社会公开曝光。”市环保局透露,对于被认定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市环保局将把案件移送至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建议撤销相关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10条“红线”规范检验行为

1 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

2 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

3 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适用不正确,造成结果判定错误

4 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

5 插入采样探头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6 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

7 机动车上线检验不插入采样探头

8 机动车不上线检验就出具检验报告

9 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

10 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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