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病到底能报销多少钱?苏州最全住院医保待遇权威解答
新媒体 2016-06-07 13:58:18

在日常生活中,生病可能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但你知道,自己参加医保了,生病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到底能报销多少钱?其实啊,医保报销涉及到医保参保人员的住院结付标准。近日,苏州人社就以咱们苏州市区的医保为例,为大家进行解答。

  注:参保人要明确自己参加的是职工医疗保险,还是居民医疗保险。因为这两种医保的参保人员住院结付标准是不同的。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结付标准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根据全年费用累计情况分段按比例结付办法。

  1、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也可用往年个人账户结余金额予以抵冲。

  (1)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当年4月至次年3月)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

  *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下同)800元,退休人员600元;

  *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400元;

  *乡镇等基层医院:在职职工300元,退休人员200元。(2)当年度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3)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4)凡在本市广济医院、精神病福利院、太仓安康医院就医,经确诊为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每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其余部分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医保基金结付段:

  *4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

  *4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95%的比例结付。

  二、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结付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根据全年费用累计情况分段按比例结付以及住院医疗费用封顶办法。

  1、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每一结算年度的住院起付标准如下:(1)学生和少年儿童,统一为500元;(2)老年居民、失业人员和征地保养人员,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6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4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200元。当年度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均为100元。

  (3)凡在本市广济医院、精神病福利院、太仓安康医院就医,经确诊为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其余部分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结付段:*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75%;*4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80%;*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90%。3、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4、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以2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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