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方便多付30余万元 一女子购房款差点打水漂
何璨汐 彭情宝 2016-01-06 14:09:40

买新房本是一件高兴的事,但马某为图方便,在申请银行按揭时将多出的款项34.92万元一并转给卖主。当马某想拿回这34.92万元时,卖主却坚称这笔钱款是违约金,不予退还。由于双方无人肯让步,最后闹上公堂。

女子马某是广西凤山县人,在南宁打拼多年。2014年下半年,马某看中了位于良庆区金象三区祥和路的一栋楼房,随后与房主张某夫妇签订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夫妇将该处总建筑面积854.89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马某,成交价格为293.98万元;付款方式为马某在合同签订当日交付定金10万元,并由马某出资还清该房屋的银行贷款,余下的款项由马某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马某应于2015年5月1日前付清购房款;马某不能按期向张某夫妇付清房款,或张某夫妇不能按期向马某交付房屋,将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马某先后向张某夫妇支付购房款10万元和138.9万元,张某夫妇亦向马某出具两张收条予以确认。此时,马某还欠张某夫妇145.08万元。去年4月7日,该栋房屋登记至马某名下。随后,马某以该栋房屋作为抵押物,向某银行借款180万元。为图方便,马某根据贷款银行的相关规定,授权该银行将180万元全部划入张某夫妇的银行账户中,相当于多支付给张某夫妇34.92万元。但当马某找张某夫妇拿回这34.92万元时,却遇到了麻烦。

随后,马某将张某夫妇诉至良庆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夫妇退还34.92万元。良庆区法院于去年12月31日开庭审理此案。在庭上,马某表示,当时为省去另行贷款的麻烦,根据贷款银行的相关规定,与张某夫妇约定,多于购房余款的34.92万元到账后再由张某夫妇退还给她,但没想到钱款到账后,张某夫妇却找诸多借口来推脱。

张某夫妇则辩称,按照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马某支付购房款的期限为2015年5月1日前,但马某逾期才付完购房款,所以多收的34.92万元是违约金。不过在随后的庭审中,经良庆区法院释明,张某夫妇表示不在本案中主张逾期付清购房款的违约金。

良庆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张某夫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可以多收这笔钱款,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夫妇应将34.92万元退还给马某。

2
欢迎关注商界网公众号(微信号:shangjiexinmeiti)
标签购房款  水漂  女子  

评论

登录后参与评论

全部评论(39)

广告
广告
广告
商界APP
  • 最新最热
    行业资讯

  • 订阅栏目
    效率阅读

  • 音频新闻
    通勤最爱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