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5份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二审行政判决书。
这5份判决书均为商标纠纷,涉及的商标包括:米家 mijia、Mi Credit、works with mijia。从二审判决结果来看,无论是败诉或胜诉,小米科技上述商标均未能顺利注册。
2016年3月,小米集团(1810.HK)发布了智能家电品牌米家(mijia),2017年3月,“米家 mijia”商标申请注册。
然而,在小米集团申请之前,已经有多家公司使用了“米家”中文商标。例如:
2011年10月,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联安”)申请注册了“MIKA米家”商标;
2015年1月,江苏好太太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MIJIA 米家 米家天下”商标;
2015年12月,深圳市米家互动网络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米家互动”商标。
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米家 mijia”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米家 mijia”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传感器、放大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被驳回的商品包括行车记录仪、电子防盗装置等。
2020年9月,小米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MIKA 米家”、“米家互动”等均为小米在此次诉讼中提供的引证商标。小米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一审判决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米家mijia”商标与部分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且“米家mijia”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公众容易产生混淆。因此,驳回了小米科技的诉讼请求。
最终,一审判决:小米通讯、小米科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杭州联安所享有第100540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小米商城(mi.com)首页显著位置和“小米公司”新浪微博账户中刊登声明,为杭州联安消除因本案侵权行为所造成影响;赔偿杭州联安人民币共计1210.38万元。
针对该判决,小米方面回应称,杭州联安所拥有商标是“MIKA米家”,我们所拥有使用的是“MIJIA”、“米家”及相关组合。小米“米家”商标所保证的绝大部分权益均与此诉讼无关,不影响小米对“米家”商标的使用。本次诉讼结果仅为一审判决,小米还将提起上诉,双方的商标争议仍有待解决。
然而小米提出上诉后,2020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拒绝了小米的诉求,要求小米通讯、小米科技立即停止侵害杭州联安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联安安防经济损失310.38万元。
本文由文轩财经授权川渝经济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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