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立法鼓励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直接持股
张玲 2017-10-17 15:24:54

深圳正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是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这一切都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

经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统一审议,形成的《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一稿》)于10月16日在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提请审议。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彤在会上就《草案修改一稿》进行了说明。

“科技创新”单设章节

记者了解到,《草案修改一稿》针对“科技创新”单设一章,将科技创新放在自主创新的核心位置,以提升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水平、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为产业变革提供支撑为目标。

“科技创新”一章中,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性资金资助科技项目的原则和范围,将资助对象规定在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重大科技项目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活动,以及根据市场需求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等三类,并根据不同资助对象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资助方式;

此外,扩大享受优惠待遇的主体范围,规定市外研发机构与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企业合作开展的科学研究,其成果在示范区内产业化的,可以视为示范区内科研项目,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鼓励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直接持股

在知识产权法方面,《草案修改一稿》还增加了下列规定鼓励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直接持股,规定“以知识产权入股公司或者设立公司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员可以按照约定的股权分配比例,办理股权或者公司登记手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科研人员可以分别独立持股”;

对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受财政性资金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团队负责人实行零容忍,要求“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确认有过错的,相关部门应当停止资助,并责令其退回已资助的资金。受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科研团队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补贴”。

财政补贴范围扩大到个人

《草案修改一稿》还拓宽了财政性资金资助科技创新的渠道,除普通研发项目以外,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科研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科学仪器购置等,可以单项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补贴;

突破了目前只有法人才能申请财政性资金补贴的限制,将申请的主体扩大到科研团队负责人,规定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以及相当于国家级领军人才级别以上的海外引进人才组建科研团队开展科技项目研发,其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由科研团队主要负责人申请相关资助,以防止单位对财政性补贴资金的截留,保障补贴资金真正用于团队研发活动;

《草案修改一稿》还规定由财政性资金资助的民办科研机构,具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登记为其他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在基础设施建设和科学仪器购置等方面依法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加大对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的支持力度,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在本市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或者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以及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提升技术能力的,可以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补贴;

完善对创新主体财产权益的保护,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大型仪器设施的产权及其科研成果转化产生的收益归建设、购置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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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深圳  知识产权  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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